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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

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3〕1334号
2003-12-12

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[2003]1334号

深圳市地方税务局: 你局《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》(深地税发〔 2003 〕771号)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,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,开展保值交易,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,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三年十二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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